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湖人社发〔2018〕1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诉求,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缴费标准
用人(实习)单位应当以申请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应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实习岗位、实习期限、实习人数(附实习人员名单)、发生工伤补偿办法等。属于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四、待遇标准
已参加工伤保险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实习)单位或个人申请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但距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业务经办
(一)确定单险种参保途径。实习生实习、超龄就业人员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浙政办发[2017]114号文件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前提下,用人(实习)单位对当月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在当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初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通道,传递给用人(实习)单位与其他社会保险费一并申报缴费。年度用人(实习)单位如发生重复缴纳部分工伤保险费的,应在税务年度社保结算后,予以退补或下年度社保抵缴。
(二)增设征收品目。税务部门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开辟单险种参保缴费通道,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缴信息平台与其他社保费一并征收入库。
六、工作要求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是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创新,也是我市为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先行试行参保的改革创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工作的指导,确保试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合理制订经办流程,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在试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简单易行的有效措施,调整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用人单位应根据实习生缺少工作经历特点,做好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
本文件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