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职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公职人员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营造城市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市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湖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建档内容
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以如实记录公职人员守信事项、失信事项等形式,呈现公职人员在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过程中践诺守信情况,作为普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品质、个人素质、综合表现情况等。
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的信用信息,将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记录事项:
1.履行职责信用信息。一是履行职责失信记录。包括不遵守有关规定、不兑现有关工作承诺等6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中《履行职责信用信息记录表1-1》)。二是考核奖励惩戒记录。包括年度考核等4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中《履行职责信用信息记录表1-2》)。
2.社会生活信用信息。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等9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中《社会生活信用信息记录表》)。
三、信息采集
1.按照公职人员管理权限,分层分级开展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各区县可参照执行)。其中:个人基本信息由建档对象本人如实填写,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履行职责信用信息由建档对象所在单位填写,报本级主管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社会生活信用采集工作待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后另行规定。
2.诚信档案信息从2019年度开始建立,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信信息和受奖惩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填报。如遇特殊情况,应按具体要求时限填报或补充相关材料。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重点信息应定期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报市委组织部汇总。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定期报主管部门汇总,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建立后,由各事业单位及时录入该系统,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汇总。
四、管理使用
1.诚信档案管理。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公职人员管理实际,按照管理权限和“档随人走”的原则,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和使用办法。诚信档案填写完毕后,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进行保管。诚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人管理,档随人走。严格落实《保密法》《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真实、安全、保密。
2.诚信档案使用。各地各单位要从严加强公职人员管理,结合公职人员管理工作实际,深入探索研究诚信记录信息在公职人员考核、奖惩、选拔使用、岗位聘任中运用的具体办法,不断拓展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的运用渠道。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建档工作。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是加强个人
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分解任务,做好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和管理运用工作。诚信档案个人基本信息须由本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不得隐瞒,不得涂改。
2.严格诚信档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为诚信档案管理的首要责任部门,并对纳入管理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时效性负责,严禁私自涂改、伪造、调换档案材料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等违规问题发生。
3.加强督促检查。2019年年底,各地各单位须完成本地本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档任务。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用办等单位,适时对全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件:湖州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湖州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
姓名:
职务:
所在单位(盖章):
中 共 湖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须知
一、个人基本信息须由本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起始时间具体到日。
二、填报人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姓名栏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
四、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履行职责信用信息记录表(表1-1)
个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身份证号 | ||||
履行职责失信记录 | ||||||
公职人员干部档案填写登记情况(个人档案造假的) | ||||||
不遵守有关规定、 不兑现有关工作承诺的 | ||||||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利益, 或者虚报、谎报成绩的 | ||||||
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 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 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 | ||||||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 违纪违规情况的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说明:填表时不存在失信行为及相关情况的,相应栏目不填写;以后存在失信行为及相关情况的,须在1个月内及时填写,填写内容包括失信时间和具体情况。
履行职责信用信息记录表(表1-2)
考核奖励惩戒记录 | ||||||
年度考核情况 | 年度 | 考核 结果 | 年度 | 考核 结果 | 年度 | 考核 结果 |
奖励情况(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或与人社部门联合表彰奖励并记三等功以上的,不包括考核记功) | ||||||
惩戒情况(违反纪律规定受到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说明:1.年度考核填写2017年以来的考核情况;
2.受奖励、惩戒应逐条填写2017年以来何时何地受何种奖励和惩戒情况;
3.填表时不存在相关情况的,相应栏目不填写。
社会生活信用信息记录表(表2)
被采取强制措施 (包括拘留)的 | |
违反规定在企业或 盈利性组织兼职的 | |
未按规定申报审批、 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的 | |
故意捏造、传播谣言, 或在网络等媒体、 平台发表不当言论的 | |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不配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 |
存在酒驾、肇事逃逸 交通违法行为的 | |
存在银行个人信用 不良记录的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说明:填表时不存在相关情况的,相应栏目不填写;以后存在相关情况的,须在1个月内及时填写,填写内容包括失信时间和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