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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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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为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库成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9年3月6日


       

      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管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是指由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聘请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专家”)。

      第三条 劳鉴委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下设劳鉴委办公室负责鉴定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第四条 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廉洁公正、作风正派。

      第五条 鉴定专家人选由市级(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向劳鉴委推荐,经劳鉴委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后聘任,个别学科专业推荐人数不足的,也可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聘任,鉴定专家总人数限制在150人以内。聘任的鉴定专家颁发《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任证书》,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需继续留聘的,由劳鉴委续聘。

      推荐人选时应填写《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推荐人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专家库依据聘任的鉴定专家学科专业类别,设置五类学科专业组,分别为: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组;

      (二)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组;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组;

      (四)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组;

      (五)职业病内科组。

      第七条 参加的鉴定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组织鉴定会议前,应根据被鉴定人伤情从专家库对应的学科专业组别中随机抽取3 名至5 名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第一轮鉴定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抽取,抽取的鉴定专家经联系不能参加,未达到所需额定鉴定专家人数时,可再次进行系统随机抽取或人工指定,一直到鉴定专家人数达到所需额定人数为止。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鉴定意见。

      第八条 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鉴定标准独立提出医学鉴定意见的权利;

      (二)查阅被鉴定人病历资料,询问被鉴定人与鉴定相关生理、病情状况及测试被鉴定人身体机能状况的权利;

      (三)被鉴定人提供虚假医疗资料或隐瞒伤(病)史、拒不配合时拒绝鉴定的权利;

      (四)与多数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五)获得鉴定劳务报酬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安排按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会议;

      (二)认真听取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陈述,如实记录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

      (三)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对本人提出的医学鉴定意见负责;

      (四)个人或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医学鉴定意见未经劳鉴委审定前,不得擅自外传;

      (五)保守被鉴定人的隐私秘密;

      (六)配合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七)参加劳鉴委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鉴定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鉴定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二)鉴定专家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专家系被鉴定人经治医生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鉴委应当终止聘任,将有关情况通报鉴定专家所在单位;有违法情节的,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鉴定的;

      (四)一年中对被鉴定人伤情诊断意见或鉴定意见出现重大错误达3例以上(含3例)者;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

      (六)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鉴定专家的;

      (七)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鉴定专家的;

      (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劳鉴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应建立鉴定专家工作情况档案,组织鉴定专家会议和劳鉴委会议,负责对鉴定专家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及时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法律文件,适时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积极、工作优异的鉴定专家进行表彰。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为鉴定专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 鉴定专家应积极参加劳鉴委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水平。鉴定专家的基本情况,如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情况如有变动,鉴定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劳鉴委办公室,便于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鉴定专家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专家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鉴定专家从事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鉴定专家不得以劳鉴委名义参与相关劳动能力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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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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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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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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