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72/2021-00813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更好保护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际,制定《湖州市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对原有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档次和浮动办法进行调整,工伤费率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二)影响因素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计算办法:上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以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间为准)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2)上年度工伤发生率。计算办法:上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的比例。
(3)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健康企业创建情况。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对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100%(含1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1%(含1%)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在按本办法第六条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最低费率浮动档次。
(4)《办法》中所列出的情形。原本费率可以下浮的用人单位,如果上一年度出现所列举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费率下浮资格,按照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三)浮动档次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每次浮动,以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不实行下浮,上浮一档为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两档为基准费率的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为基准费率的80%,下浮两档为基准费率的50%,上浮一档为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两档为基准费率的150%。
(四)不列入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的费用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五)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下浮资格: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4)受到卫生健康部门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
(5)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伤保险费率暂停下浮的情形:
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可支付月数降至9个月以下的时,暂停费率下浮。
(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如何浮动:
(1)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零,工伤发生率为零,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二档,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2)用人单位上年度内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50%(含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6‰(含6‰)的,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3)用人单位上年度内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150%(含150%)的,或者上年度内工伤发生率大于1%且小于3%(含3%)的,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4)用人单位上年度内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50%的,或者上年度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上年度内发生工亡事故的,当年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同时满足费率上浮条件的按上浮二挡执行。
(八)浮动周期及调整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一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一年核定浮动一次。
(九)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有异议
用人单位对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联系人:关兵,0572-23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