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区用人单位申报2020年度职工 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湖州市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各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0年12月底前仍参保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含2021年退休人员)。
(二)申报形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后进入浙江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点击“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进行办理,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三)申报时间
申报开始时间为4月7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1.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保留到元)=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3.用人单位须对2020年12月底前已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已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单位无须单独申报其他险种缴费基数。新业态企业无须单独申报新业态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4.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5.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21年1月起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启用。新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对于超出封顶保底范围的按照新基数进行二次启用。省、市系统中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仍需向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6.申报时应填写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7.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资收入,将以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 确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上浮至110%后超出新基数上限或低于下限,再按规定封顶保底。
二、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
社保信息系统全省集中后,社保年度即为自然年度,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职工当前缴费基数和比例预收应缴费额。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后(预计7月启用),将对启用前的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基数以及新基数的上下限进行核定(补调1月至6月的基数差),并对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注意事项
1.职工缴费基数是用于计发参保职工养老、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请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备查。
2.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各项社保待遇时以职工缴费基数为支付依据,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申报前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下半年将对工资申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瞒报、少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湖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