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明确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人社发〔2023〕 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5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明确经办部门:为方便企业申报,由女职工产假期间养老保险参保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就业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审核、拨付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补差办法:对于在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前已完成补贴发放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的差额部分,由经办机构以免申即享方式进行二次发放。
(三)明确分担比例:企业注册地在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的,经费由市、区按3:7比例承担;企业注册地在三县的,经费由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