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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领域企业技能人才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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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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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湖州市工程领域企业技能人才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




      湖州市工程领域企业技能人才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充分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技能型社会建设,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我市工程领域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超高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德才兼备,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能贡献、工匠精神,突出评价技能人才的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技能竞赛成绩等内容。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业绩评审等多种方式评价技能人才。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不满3年的,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中两项的,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

      (一)“南太湖特支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湖州市首席技师。

      (二)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5)。

      (三)参与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5),或参与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5)。

      (四)获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前2名,或获县(区)级技能竞赛第一名。

      (五)获县(区)级以上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职业技能带头人、湖州工匠、劳动模范等称号的。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浙江工匠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或工作总结1篇及以上,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第八条 申报人员系申报单位在职在岗的技能人才,近3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选择相对应的评审申报计划,在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公示,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级人力社保部门。

      (三)评前公示。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复审通过后,即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四)组织评审。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面试、审议申报材料的业绩,并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面试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确认。评审结束后,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评审结果,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标准、专利等均应为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集体荣誉”只限于企业(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竞赛名次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

      (三)“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规划、标准制定等负责人。

      (四)“以上”均含本数。

      (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申报参考目录



      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申报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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